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
歐陽志宏 律師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二0五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任森銓法官江泰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一秋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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