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六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原名 張宛青 ,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更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四十日,宣告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五一五八號)。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一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嗣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判決確定,又其於緩刑期內因犯賭博罪名,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判決確定,此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是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揆諸前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抗告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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