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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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07號聲請人 陳碧蓮 即 彥宏電 料行相對人 賴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率,得要求自到期日起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未記載有約定利率,依法僅得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息6%計算102年度司票字第60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2年3月25日│20,000元│102年4月25日│102年4月26日│WG0000000││├──┼───────┼─────────┼───────┼──────────┼────────┼──┤│002│102年3月25日│10,000元│102年5月25日│102年5月26日│WG0000000││├──┼───────┼─────────┼───────┼──────────┼────────┼──┤│003│102年3月25日│10,000元│102年6月25日│102年6月26日│WG0000000││├──┼───────┼─────────┼───────┼──────────┼────────┼──┤│004│102年3月25日│10,000元│102年7月25日│102年7月26日│WG0000000││├──┼───────┼─────────┼───────┼──────────┼────────┼──┤│005│102年3月25日│10,000元│102年8月25日│102年8月26日│WG0000000││├──┼───────┼─────────┼───────┼──────────┼────────┼──┤│006│102年3月25日│10,000元│102年9月25日│102年9月26日│WG0000000││├──┼───────┼─────────┼───────┼──────────┼────────┼──┤│007│102年3月25日│10,000元│102年10月25日│102年10月26日│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