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832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9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28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3090元)。
二、請具狀陳報原告請求被告2人給付系爭新台幣287500元款項
  ,是否包括在被告乙○○向原告借款新台幣640萬元之內?
三、依原告訴狀記載本件訴訟係依「消費借貸」及「給付票款」
  等法律關係而提起,該2項法律關係有無先位請求、後位請
  求之區別?或是請求法院擇一判決?又原告如依民法消費借
  貸法律關係請求,請提出借據及交付款項之證據資料影本。
四、請提出被告甲○○、乙○○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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