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832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9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28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3090元)。
二、請具狀陳報原告請求被告2人給付系爭新台幣287500元款項
,是否包括在被告乙○○向原告借款新台幣640萬元之內?
三、依原告訴狀記載本件訴訟係依「消費借貸」及「給付票款」
等法律關係而提起,該2項法律關係有無先位請求、後位請
求之區別?或是請求法院擇一判決?又原告如依民法消費借
貸法律關係請求,請提出借據及交付款項之證據資料影本。
四、請提出被告甲○○、乙○○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