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調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乙○○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0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先繳納聲請費5,000元,
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
內補繳聲請費5,00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4月14日送
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一紙在卷可憑,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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