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乙○○
            之9
被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
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5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
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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