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乙○○
之9
被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
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5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
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