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乙○○
            號
被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
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810元,經
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民國98年4月29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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