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564號
原 告 陳正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5,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