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25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564號
原   告  陳正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5,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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