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建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建簡字第1號

上訴人 蔡月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明益 即南北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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