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建簡字第1號
上訴人 蔡月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明益 即南北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