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709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陳桂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素梅 即 許天平 之繼承人、 許正邦 即許天平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本院110年度南小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