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6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京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鋐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上開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相對人給付扣押款而提起本件訴訟(視為調解之聲請),然相對人京宸企業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位於高雄市大寮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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