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4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正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施明正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54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9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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