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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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原告 顏崇軒 被告 廖淑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24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18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