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71號聲請人 林水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雅萍┌─────────────────────────────────────────────────────┐│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林水生│新北市淡水區農會│未記載│900,000元│FA0000000│10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