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66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玉鎮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9年2月7日起訴請求被告白玉鎮返還借款,惟
查,被告白玉鎮(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
於106年3月6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
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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