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74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74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被   告  林佳誼
       黃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肆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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