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4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林冠妤
被 告 張祖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
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三六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