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小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小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台灣鋅資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翠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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