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聲請人 張錦智 代理人 吳鏡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2月13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7+
1)×10×43=3,440。
二、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1,632,013元,但查聲請人年僅46歲(00年生),近二年均有薪資收入,核其並非無工作能力,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致有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之必要?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協商之協議書,說明當時之還款方案為何?聲請人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何時遭宣告毀諾?
四、提出聲請人父親為重度殘障之證明,另請提出近半年內聲請人為其父母支出醫療費之據;另請提出聲請人父母、聲請人之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近兩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到院。
五、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自105年12月至今平均每月薪資收入計17,735元(計算式:13,760+3,975),顯不足以支應所稱之每月必要支出,是請說明其如何支應該每月生活所需?除所稱之工作所得外,是否另有收入來源?
六、說明聲請目前之工作內容,並請依「聲證3」第一銀行存款存摺所載,說明自106年5月1日起至陳報月日止,聲請人平均每月可得之薪資所得?另檢附107年2月5日之後之登載紀錄。再依以下範例方式,逐項說明自106年5月1日起,除「飛凡傳播」、「經典國際」外,其他金額存入之原因?┌──┬────┬────┬───┬────────┐│項次│時間│摘要│金額│原因│├──┼────┼────┼───┼────────┤│1│0000000│跨行轉帳│5,000││├──┼────┼────┼───┼────────┤│2│0000000│美動力國│5,000││├──┼────┼────┼───┼────────┤│3│0000000│跨行轉帳│10,000││├──┼────┼────┼───┼────────┤│4│││││└──┴────┴────┴───┴────────┘
七、請佐以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陳報「聲請人配偶」每月可得收入數額,並提出其配偶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近兩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參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陳報生活必要支出,均未說明支出原因,且將數項應分別陳報之支出合計陳列(例如:水電瓦斯費,未分別陳報數額),另將扶養費支出混入生活支出項目,致本院無從逐項審酌各筆支出,是否適當合理。為此,請剔除屬扶養費支出範疇之項目,再依「編號」、「種類」、「原因」、「每月花費數額」重新陳報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參(例如:繳費通知單、收據等);又倘支出項目係屬聲請人整體家庭生活開銷等,請依聲請人與其他花費之人平均負擔提列。
九、聲請人表示扶養父、母親,每月分別支出扶養費5,000元云云,請說明該受扶養義務人有何受扶養之必要?又其酌定每人每月扶養費為5,000元之依據為何?另聲請人父母是否領有身障補助、老人年金?如是,每月分別可得領得之數額為何?請檢附相關函文、轉帳紀錄到院;若否,無法請領之原因為何?
十、聲請人表示有二名受其扶養之子女,共同扶養義務人數為2人,其每月支出扶養費2,500元、3,500元云云,請說明其酌定每月支出扶養費計6,000元之依據為何?又另一扶養義務人每月負擔之扶養費數額為何?
十一、聲請人設籍之戶籍處所,房屋所有權屬何人所有?另聲請人已因陷於經濟上困境而聲請更生程序,每月卻仍於永和區承租租金達30,000元、管理費3,500元之房屋,該筆花費是否合理?究竟有何支出必要?請說明之。
十二、、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檢附證據並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
此外,若聲請人已將保單質借,則質借之時間、金額為何?請佐以相關文件說明之。
十三、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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