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67號聲請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
B1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0年9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等對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信商銀)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信用卡消費款、債務承擔、不當得利、信用狀交易、損害賠償等暨其他因與抵押權人金融業務往來所生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0年9月7日起至130年9月6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0年9月10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0年9月10日邀同第三人 吳蘭香 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華信商銀借款2,400,000元,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起計19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自撥款日起前12期採年利率百分之6.3固定計付,第13期至第24期採機動方式計付,自第25期開始則全部依華信商銀當時之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0.1後之年利率計付,爾後並隨華信商銀之基本放款利率之變動而浮動調整。又華信商銀業於91年6月19日奉准變更名稱為建華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本件聲請人),法人人格同一,並已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嗣相對人乙○○於92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480,000元,貸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起36個月,利率則依聲請人銀行基準利率加百分之0.624機動調整,並按年金法計付,按月攤還本息,且上開二筆借款均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數清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應就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等就前開第一筆借款自95年7月12日起、相對人乙○○就前開第二筆借款自95年7月24日起即未再依約付款,參諸前開約定,其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而應全數清償積欠聲請人之本息,計分別尚欠借款本金2,386,315元、43,064元及其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信用貸款申請書及其約定書、開戶明細查詢、欠款明細表、經濟部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95年9月21日以新院 雲民誠 95拍467字第19470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均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46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香中││378│建│││57.80│全部│相對人乙○○所│││││││││││││有│└─┴───┴────┴────┴────┴────────┴─┴──┴──┴───────┴───────┴───────┘┌─────────────────────────────────────────────────────────────┐│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46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及用途│積│位│││├─┼─┼──────┼────┼────┼─┼─┼─┼─┼─┼─┼─┼─┼─┼─┼─┼─┼────┼─┼─┼───┼───┤││2│新竹市○○街│新竹市香│住商用、│3│5│1│││││││││1││││全部│相對人││1│3│130號│中段378│加強磚造│5│1│5│││││││││0│││││ 胡姚惠 │││6││地號│、2層│.│.│.│││││││││2│││││蘭所有│││││││9│4│5│││││││││.││││││││││││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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