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798號
原   告  楊添亨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
被   告  林奉儀
訴訟代理人  戴美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二
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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