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南小字第214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蔡積展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21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4月29日下午2時1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莊淑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中①新臺幣
伍萬伍仟陸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
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肆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莊淑雅
法官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