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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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35號聲請人 林武雄 即鼎豐銑牙工業社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4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佳君┌───────────────────────────────────────────────────────┐│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3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利茗機械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豐原分│97年11月28日│45,692元│AH0000000││││司 林秋雄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