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6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被告(即具保人,下同)犯竊盜案件(95執10324號),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仟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5004486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無著等情,有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則據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此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胤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