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5年度偵字第988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執聲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FN廠1910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只)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885號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72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然扣案仿FN廠1910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手槍一枝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亦為該條例第5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案扣案仿FN廠1910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手槍一枝,經囑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為:「送鑑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由仿FN廠1910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該局民國95年2月13日刑鑑字第0950014841號槍彈鑑定書乙份附卷可資佐證,是以前揭改造手槍一枝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均得單獨宣告沒收。據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法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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