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民專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49號原告甲○○與被告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瑞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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