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60號聲請人安泰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9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月蓉┌─────────────────────────────────────┐│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國泰世華商│國泰世華商│94年9月21日│223,000元│0000000││││業銀行股份│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有限公司雙│││││││和分行許春│和分行│││││││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