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4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南小字第42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郭怡廷
被   告  謝景賢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424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盈貞
  書記官 黃瓊蘭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貳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其申辦信用卡使用,而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信用卡約定契約、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帳
單、歷史消費∕繳款明細表等資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是本
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
本於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瓊蘭
法官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瓊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