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小字第10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營小字第101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徐文雄
       吳慶展
被   告  蔡義法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營小字第10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6月24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零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柒仟柒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高世玉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高世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