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049號
原   告  蕭瑞香
被   告  張中台
訴訟代理人  張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31日上午9時43分在
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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