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049號
原 告 蕭瑞香
被 告 張中台
訴訟代理人 張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31日上午9時43分在
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049號
原 告 蕭瑞香
被 告 張中台
訴訟代理人 張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31日上午9時43分在
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