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營簡字第16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被 告 郭七妹
葉又青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葉水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郭七妹於民國89年7月27日與原告訂立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截至101年12月7日止,尚積欠本金
新臺幣(下同)309,032元及自101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詎被告郭七妹竟於違約
後,於95年11月8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贈與其女即被告葉又青,被告間無償贈與系爭不動產之行為
,顯已侵害原告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244條第1項、
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無償贈與系爭不動產之債權及
物權行為,並代位被告郭七妹請求被告葉又青塗銷系爭不動
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郭七妹所有等語。
並聲明:被告間無償贈與系爭不動產之債權及物權行為均予
撤銷。被告葉又青應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5年11月8日向
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
回復為被告郭七妹之名義。
二、被告等則以:被告郭七妹向原告借貸30萬元,已經還了40幾
萬,然原告要求再還20幾萬元,被告等實在無力可清償。被
告郭七妹係基於被告葉又青有嚴重之脊椎側彎症,乃將系爭
不動產贈與被告葉又青,贈與純係出於人性善意,並非原告
所主張之惡意脫產。況父母要將名下不動產登記到兒女名下
,就一定只能用贈與名義,故原告之請求不嚴僅、不周全、
不精確,無法成為證據。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郭七妹與其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截至101年12月7日止,尚積欠本金309,032元及自101年12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被告
郭七妹於95年間將其所有系爭不動產贈與予被告葉又青,並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葉又青等情,業據其提出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表、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
所有權異動索引、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
,且為被告等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㈡惟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
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民法第244
條第1項、第24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
撤銷訴權,依同法第245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
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
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
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
(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1941號判例參照)。查原告於100
年11月間已請領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乙情,有中華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103年4月17日數府三字第00000000
00號函及其附件在卷可憑,則本件堪認原告早於100年11月
間,因閱覽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已知悉被告間贈與系爭不
動產之事實,然原告於103年4月2日始提起本件訴訟,有起
訴狀上本院收文章1枚在卷可查,是原告本件起訴已逾上開1
年之除斥期間。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
請求撤銷被告間贈與系爭不動產之債權及物權行為,及被告
葉又青應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均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或與本
案之爭點無涉,或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附此敘明。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3,310元(即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
七、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高世玉
附表:
┌──────────────────────────┐
│建物部分│
├─────────┬──────────┬─────┤
│建號│建物門牌│權利範圍│
├─────────┼──────────┼─────┤
│臺南市○○區巷○段│臺南市麻豆區中興里│2分之1│
│168建號│和平路3之1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