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407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二字第裁22-AA0000000號、北市裁二字第裁22-A00000000號、北市裁二字第裁22-CG0000000號、北市裁二字第裁22-AA0000000號、北市裁二字第裁22-AH0000000號、北市裁二字第裁22-A00000000號、北市裁二字第裁22-A00000000號、北市裁二字第裁22-A00000000號、北市裁二字第裁22-A00000000號、北市裁二字第裁22-A00000000號、北市裁二字第裁22-A00000000號、北市裁二字第裁22-A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乙○○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在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以超出最高限速二十公里以上、超出最高限速未滿二十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或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而經警各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三條規定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裁罰,受處分人依限提出申述後,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認受處分人確有前開違規行為,乃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規定各裁處受處分人新臺幣(下同)一千七百元至二千七百元不等之罰鍰,就闖紅燈部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併記違規點數三點(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行為、裁罰內容、裁決書號碼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本件受處分人異議意旨略以:系爭車輛雖為伊以承租人名義向進豐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所承租,惟實際上伊係幫其友人即證人甲○○出名租賃,在前述之違規時地,實際上使用系爭車輛者,均係甲○○,伊既非系爭車輛之駕駛人,自不應受到裁罰等語。
三、經查: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者,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條文內容觀之,應依上開規定受裁罰者,應係實際駕駛車輛超速、闖紅燈之人。據證人甲○○於本院調查時證稱:當初係伊要租車,而受處分人陪同伊一起前往車行,而因伊未攜帶駕照,故由受處分人幫伊出名當承租人,而伊為連帶保證人,一開始先租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幾天後又換成系爭車輛,二輛車子受處分人都沒有用,自承租之後均係由伊使用等語(見本院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可知系爭車輛雖由受處分人向車行承租,然實際使用者係證人甲○○,參以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汽車出租約定切結書之簽立日期,係九十五年三月三日,還車日期係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此參卷附之切結書即明,故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日期,確係在受處分人、證人承租系爭車輛之期間。從而,系爭車輛既非受處分人所駕駛,超速、闖紅燈行駛之行為自不可歸責於受處分人,而與受處分人無涉。原處分機關不察,遽以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為由而為前揭裁決,即難認為允當,是本件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改諭知受處分人不罰,以資適法。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交通法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甄庭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附表:
┌──┬────────┬────────┬──────────┬─────┬───────┐│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行為│裁罰內容│裁決書號碼│├──┼────────┼────────┼──────────┼─────┼───────┤│一│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臺北市○○○○道│駕駛人行車速度,超│新臺幣(下│北市裁二字第裁│││四時四十分許│路(往北)│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二│同)一千九│22-AA0000000號│││││十公里以上│百元││├──┼────────┼────────┼──────────┼─────┼───────┤│二│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臺北市○○○路、│駕駛人行車速度,超│一千七百元│北市裁二字第裁│││三時六分許│師大路口│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22-A00000000號│││││滿二十公里│││├──┼────────┼────────┼──────────┼─────┼───────┤│三│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臺北縣新店市環河│駕駛人行車速度,超│一千七百元│北市裁二字第裁│││零時五十六分許│路白馬寺│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22-CG0000000號│││││滿二十公里│││├──┼────────┼────────┼──────────┼─────┼───────┤│四│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臺北市○○○路六│駕駛人行車速度,超│一千九百元│北市裁二字第裁│││十一時四十二分許│段一八八巷│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二││22-AH0000000號│││││十公里以上│││├──┼────────┼────────┼──────────┼─────┼───────┤│五│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臺北市○○路敦煌│駕駛人行車速度,超│一千七百元│北市裁二字第裁│││二十一時三十五分│路口│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22-A00000000號│││││滿二十公里│││├──┼────────┼────────┼──────────┼─────┼───────┤│六│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臺北市○○○○道│駕駛人行車速度,超│一千九百元│北市裁二字第裁│││五時二十二分許│路(往北)│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二││22-AA0000000號│││││十公里以上│││├──┼────────┼────────┼──────────┼─────┼───────┤│七│九十五年三月十二│基隆高架道下敦化│駕駛人行車速度,超│一千九百元│北市裁二字第裁│││日零時五十七分許│南路│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二││22-A00000000號│││││十公里以上│││├──┼────────┼────────┼──────────┼─────┼───────┤│八│九十五年三月十二│臺北市○○○路銅│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二千七百元│北市裁二字第裁│││日六時一分許│山街口│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併記違規│22-A00000000號│││││燈│點數三點││├──┼────────┼────────┼──────────┼─────┼───────┤│九│九十五年三月十二│臺北市○○○○道│駕駛人行車速度,超│一千九百元│北市裁二字第裁│││日三時二十九分│長春路入口│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二││22-A00000000號│││││十公里以上│││├──┼────────┼────────┼──────────┼─────┼───────┤│十│九十五年三月十三│基隆高架道下敦化│駕駛人行車速度,超│一千九百元│北市裁二字第裁│││日二時二十四分許│南路│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二││22-A00000000號│││││十公里以上│││├──┼────────┼────────┼──────────┼─────┼───────┤│十一│九十五年三月十四│基隆高架道下敦化│駕駛人行車速度,超│一千九百元│北市裁二字第裁│││日四時四分許│南路│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二││22-A00000000號│││││十公里以上│││├──┼────────┼────────┼──────────┼─────┼───────┤│十二│九十五年三月十九│基隆高架道下敦化│駕駛人行車速度,超│一千九百元│北市裁二字第裁│││日八時十六分許│南路│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22-A00000000號│││││滿二十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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