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四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⒈│⒉│├───────┼────────┼────────┤│罪名│公共危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宣告刑│罰金新台幣130000│罰金新台幣150000│││元│元│├───────┼────────┼────────┤│犯罪日期│97年2月29日│97年5月28日│├───────┼────────┼────────┤│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6384號│字第12862號│├──┬────┼────────┼────────┤│最後│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北交簡字第│97年度北交簡字第││││795號│1174號││├────┼────────┼────────┤││判決日期│97年5月29日│97年7月8日│├──┼────┼────────┼────────┤│確│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北交簡字第│97年度北交簡字第││決││795號│1174號││├────┼────────┼────────┤││確定日期│97年7月3日│97年7月28日│├──┴────┼────────┼────────┤│附註│臺北地檢97年度罰│臺北地檢97年度罰│││執字第1351號(編│執字第1435號(編│││號⒈至⒉定執行刑│號⒈至⒉定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