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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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08號上訴人 吳東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錦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5,0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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