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89號聲請人桃園市大溪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昌明 非訟代理人 姚復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元良李宜芳李怡德陳瑞雲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李元良、陳瑞雲、李宜芳、李怡德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經查本件抵押物原所有權人(抵押人)兼債務人之一 李元超 已於民國98年1月23日死亡,故請提出李元超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報被繼承人李元超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四、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例如:債務人歷次還款明細,或違約之紀錄)。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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