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事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事聲字第10號抗告人 吳光釗 即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7月18日所為之裁定而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胡湘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