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77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楊雅婷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告 陳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