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親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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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親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親字第六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親自出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劉建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