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16號原告 王志紳 被告 林志文
王麗美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志文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6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刑事審理期日陳明:若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本院卷一第359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原告對被告林志文、王麗美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張恂嘉
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