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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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侵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侵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C000-A110214A(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姜讚裕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AC000-A110214A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