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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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51號原告 張正 被告 郭炎福
周素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萬0200元(房屋課稅現值3200元加上暫估占用土地面積之公告現值2萬7000元,合計3萬0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