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55號原告 李全養
李鳳嬌 被告 陳俊廷
陳應齊 陳忠波 陳春良 陳昭仁
陳昭元
陳建宏
陳建榮
陳朝文 陳永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42,36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1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周玉茹附表編號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土地面積(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訴訟價額1臺南市○○區○○○段0000號6,200元1,271.734分之23,942,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