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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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48號原告 李原明 訴訟代理人 黃逸豪 律師
張俊文 律師被告 李平村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 律師被告 李玉梅
李洪水柳
李明建
張李麗芳
李麗華
李清益
李清安
吳白秀
李政叡
李芸容 訴訟參加人 李泳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行及第4行內所載「被告」等字均應改為「被告李平村」等字,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