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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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84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延壽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原訂之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宣示判決期日,應予取消,改訂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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