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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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7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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