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75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王沛雷法官汪梅芬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