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9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啟昇
之5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劉品杏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並請儘速提出上訴理由,以利上級審審理。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家事庭法官林鈴淑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