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2226號聲請人 紀展南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所遺失之股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聲請狀記載原公示催告100司催字第5278號裁定,本院查無資料)。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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