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725號聲請人戴慧敏
戴偉倫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聲請人之最新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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