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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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2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2310號聲請人智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係以樹德科技大學為受款人,請釋明聲請人如何為票據權利人,或提出付款銀行之代收入傳票。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